k8凯发宇瞳光学(300790):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公司治理制度|古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ღ◈◈✿、准确ღ◈◈✿、完整ღ◈◈✿,没有虚假记 载ღ◈◈✿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◈◈✿。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ღ◈◈✿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
为全面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ღ◈◈✿,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ღ◈◈✿,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ღ◈◈✿,根据《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ღ◈◈✿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ღ◈◈✿,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《公司法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ღ◈◈✿,《监事会议事规则》相应废止ღ◈◈✿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ღ◈◈✿,公司拟对《公司章程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ღ◈◈✿。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ღ◈◈✿:
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◈◈✿。董事 长辞职的ღ◈◈✿,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◈◈✿。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ღ◈◈✿,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◈◈✿。
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ღ◈◈✿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ღ◈◈✿。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ღ◈◈✿,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◈◈✿。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◈◈✿,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ღ◈◈✿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ღ◈◈✿,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ღ◈◈✿。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◈◈✿,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◈◈✿、公司与股东ღ◈◈✿、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◈◈✿,对公 司ღ◈◈✿、股东ღ◈◈✿、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ღ◈◈✿。依据本章程ღ◈◈✿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◈◈✿,
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◈◈✿,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◈◈✿、公司与股东ღ◈◈✿、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◈◈✿,对 公司ღ◈◈✿、股东ღ◈◈✿、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ღ◈◈✿。依据本章程ღ◈◈✿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◈◈✿,股东
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◈◈✿,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ღ◈◈✿、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。
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ღ◈◈✿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◈◈✿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◈◈✿、董 事ღ◈◈✿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。
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ღ◈◈✿,公司经营范围是ღ◈◈✿:研发ღ◈◈✿、 生产ღ◈◈✿、加工ღ◈◈✿、销售ღ◈◈✿:光学镜头ღ◈◈✿、光学仪器ღ◈◈✿、精密 光学模具ღ◈◈✿、光学塑胶零件ღ◈◈✿、光学镜片ღ◈◈✿;货物进出 口ღ◈◈✿、技术进出口(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ღ◈◈✿;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经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)ღ◈◈✿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◈◈✿,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ღ◈◈✿。
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ღ◈◈✿,公司经营范围是ღ◈◈✿:研发ღ◈◈✿、 生产ღ◈◈✿、加工ღ◈◈✿、销售ღ◈◈✿:光学镜头ღ◈◈✿、光学仪器ღ◈◈✿、精密 光学模具ღ◈◈✿、光学塑胶零件ღ◈◈✿、光学镜片ღ◈◈✿;货物进出 口ღ◈◈✿、技术进出口ღ◈◈✿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◈◈✿,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ღ◈◈✿、垫资ღ◈◈✿、担保ღ◈◈✿、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ღ◈◈✿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ღ◈◈✿、垫资ღ◈◈✿、担保ღ◈◈✿、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ღ◈◈✿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ღ◈◈✿,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ღ◈◈✿。 为公司利益ღ◈◈✿,经董事会作出决议ღ◈◈✿,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ღ◈◈✿,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%ღ◈◈✿。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◈◈✿,依照 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的规定ღ◈◈✿,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ღ◈◈✿,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◈◈✿: (一)公开发行股份ღ◈◈✿; (二)非公开发行股份ღ◈◈✿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◈◈✿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◈◈✿; (五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ღ◈◈✿。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ღ◈◈✿,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ღ◈◈✿、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 门规章ღ◈◈✿、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及本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◈◈✿,依照 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的规定ღ◈◈✿,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ღ◈◈✿,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◈◈✿: (一)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◈◈✿; (二)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◈◈✿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◈◈✿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◈◈✿; (五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ღ◈◈✿。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ღ◈◈✿,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ღ◈◈✿、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 门规章ღ◈◈✿、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及本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◈◈✿,可以依照法 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ღ◈◈✿: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◈◈✿;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ღ◈◈✿; 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ღ◈◈✿; 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决 议持异议ღ◈◈✿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ღ◈◈✿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ღ◈◈✿;
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◈◈✿,可以依照法 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ღ◈◈✿: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◈◈✿;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ღ◈◈✿; 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ღ◈◈✿; (四)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决议 持异议ღ◈◈✿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ღ◈◈✿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ღ◈◈✿;
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◈◈✿,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◈◈✿,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◈◈✿。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ღ◈◈✿、 第(五)项ღ◈◈✿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◈◈✿,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◈◈✿,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◈◈✿。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ღ◈◈✿、第 (五)项ღ◈◈✿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ღ◈◈✿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◈◈✿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(一)项ღ◈◈✿、第(二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ღ◈◈✿。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(三)项ღ◈◈✿、第(五)项ღ◈◈✿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◈◈✿。 ......
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(一)项ღ◈◈✿、第(二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◈◈✿。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(三)项k8凯发ღ◈◈✿、第(五)项ღ◈◈✿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ღ◈◈✿。 ......
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◈◈✿,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%ღ◈◈✿。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◈◈✿。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ღ◈◈✿,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◈◈✿。 除上述外ღ◈◈✿,公司股东ღ◈◈✿、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◈◈✿,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%ღ◈◈✿。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◈◈✿。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◈◈✿,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ღ◈◈✿。 除上述外ღ◈◈✿,公司股东ღ◈◈✿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、 持有本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ღ◈◈✿,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◈◈✿,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ღ◈◈✿,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◈◈✿,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◈◈✿。但是ღ◈◈✿,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%以上股份的ღ◈◈✿,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ღ◈◈✿。 前款所称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、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◈◈✿,包 括其配偶ღ◈◈✿、父母ღ◈◈✿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◈◈✿。 ......
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、持有本 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ღ◈◈✿,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◈◈✿,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ღ◈◈✿,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◈◈✿,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◈◈✿。但是ღ◈◈✿,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%以上股份的ღ◈◈✿,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ღ◈◈✿。 前款所称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ღ◈◈✿、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◈◈✿,包括其配 偶ღ◈◈✿、父母ღ◈◈✿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◈◈✿。 ......
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ღ◈◈✿,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ღ◈◈✿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
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◈◈✿,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◈◈✿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
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、分配股利ღ◈◈✿、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◈◈✿,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◈◈✿,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◈◈✿、分配股利ღ◈◈✿、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◈◈✿,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◈◈✿,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◈◈✿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ღ◈◈✿; (二)依法请求ღ◈◈✿、召集ღ◈◈✿、主持ღ◈◈✿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ღ◈◈✿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◈◈✿,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ღ◈◈✿; (四)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◈◈✿、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◈◈✿; (五)查阅本章程ღ◈◈✿、股东名册ღ◈◈✿、公司债券存根ღ◈◈✿、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ღ◈◈✿、董事会会议决议ღ◈◈✿、监事会会议 决议ღ◈◈✿、财务会计报告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◈◈✿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◈◈✿; (七)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ღ◈◈✿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ღ◈◈✿。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ღ◈◈✿、提案权ღ◈◈✿、提名权ღ◈◈✿、投票权等股东权 利ღ◈◈✿,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◈◈✿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ღ◈◈✿; (二)依法请求召开ღ◈◈✿、召集ღ◈◈✿、主持ღ◈◈✿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ღ◈◈✿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ღ◈◈✿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◈◈✿,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ღ◈◈✿; (四)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◈◈✿、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◈◈✿; (五)查阅ღ◈◈✿、复制本章程ღ◈◈✿、股东名册ღ◈◈✿、股东会会议 记录ღ◈◈✿、董事会会议决议ღ◈◈✿、财务会计报告ღ◈◈✿,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◈◈✿、会计凭证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◈◈✿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◈◈✿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ღ◈◈✿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ღ◈◈✿。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会召集权ღ◈◈✿、提案权ღ◈◈✿、提名权ღ◈◈✿、投票权等股东权利ღ◈◈✿,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ღ◈◈✿,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◈◈✿,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、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◈◈✿,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◈◈✿,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的ღ◈◈✿,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◈◈✿、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◈◈✿,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ღ◈◈✿,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ღ◈◈✿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的ღ◈◈✿,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◈◈✿、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◈◈✿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ღ◈◈✿,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ღ◈◈✿,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◈◈✿。但是ღ◈◈✿,股东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◈◈✿,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ღ◈◈✿、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ღ◈◈✿,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。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◈◈✿,相关方应
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◈◈✿。公司ღ◈◈✿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◈◈✿,确保公司正常运作ღ◈◈✿。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◈◈✿,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◈◈✿,充分说明影响ღ◈◈✿,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ღ◈◈✿。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ღ◈◈✿,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◈◈✿,公司股东会ღ◈◈✿、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◈◈✿: (一)未召开股东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二)股东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ღ◈◈✿; (三)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ღ◈◈✿; (四)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七条 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;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ღ◈◈✿,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ღ◈◈✿。 监事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或者情况紧急ღ◈◈✿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◈◈✿,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◈◈✿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。
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;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ღ◈◈✿。 审计委员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或者情况紧急ღ◈◈✿、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◈◈✿,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◈◈✿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ღ◈◈✿, 可以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ღ◈◈✿、董事会向人民法
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ღ◈◈✿,公司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 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ღ◈◈✿,依照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(以下简称“投资者 保护机构”)持有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持股比例 和持股期限不受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ღ◈◈✿,公司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等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ღ◈◈✿,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(以下简称“投资者保护机 构”)持有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◈◈✿,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◈◈✿: (一)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◈◈✿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ღ◈◈✿; (三)除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◈◈✿,不得退股ღ◈◈✿; ......
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◈◈✿: (一)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◈◈✿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ღ◈◈✿; (三)除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◈◈✿,不得抽回其股 本ღ◈◈✿; ......
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◈◈✿。违反规定的ღ◈◈✿,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◈◈✿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ღ◈◈✿。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ღ◈◈✿,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ღ◈◈✿、资产重组ღ◈◈✿、对 外投资ღ◈◈✿、资金占用ღ◈◈✿、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◈◈✿,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ღ◈◈✿。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◈◈✿、 商品ღ◈◈✿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ღ◈◈✿;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 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◈◈✿、商品ღ◈◈✿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ღ◈◈✿;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ღ◈◈✿、商品ღ◈◈✿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ღ◈◈✿;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ღ◈◈✿,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ღ◈◈✿;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务ღ◈◈✿。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ღ◈◈✿、商品ღ◈◈✿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ღ◈◈✿, 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行董事会ღ◈◈✿、股东大会审议程序ღ◈◈✿,关联董事ღ◈◈✿、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ღ◈◈✿。 公司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 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ღ◈◈✿。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立即 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ღ◈◈✿,该股东应
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ღ◈◈✿: (一)依法行使股东权利ღ◈◈✿,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◈◈✿; (二)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ღ◈◈✿,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◈◈✿; (三)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◈◈✿,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◈◈✿,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◈◈✿; (四)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ღ◈◈✿; (五)不得强令ღ◈◈✿、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ღ◈◈✿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ღ◈◈✿,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ღ◈◈✿,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◈◈✿、短线交易ღ◈◈✿、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ღ◈◈✿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◈◈✿、利润分配ღ◈◈✿、资 产重组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ღ◈◈✿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◈◈✿、人员独立ღ◈◈✿、财务独立ღ◈◈✿、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◈◈✿,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ღ◈◈✿; (九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中国证监会规定ღ◈◈✿、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ღ◈◈✿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◈◈✿,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◈◈✿。
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ღ◈◈✿,如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ღ◈◈✿,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以偿还侵占资产ღ◈◈✿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及章 程规定ღ◈◈✿,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应承担 赔偿责任ღ◈◈✿。 公司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ღ◈◈✿,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ღ◈◈✿、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ღ◈◈✿。公司 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ღ◈◈✿,其 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ღ◈◈✿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古典艳情ღ◈◈✿,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ღ◈◈✿。同时ღ◈◈✿,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ღ◈◈✿,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 事ღ◈◈✿,构成犯罪的ღ◈◈✿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◈◈✿。
公司的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ღ◈◈✿,与 该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◈◈✿。 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ღ◈◈✿,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ღ◈◈✿,有关各方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 经营ღ◈◈✿。出现重大问题的ღ◈◈✿,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ღ◈◈✿、证券交易所报告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ღ◈◈✿,应当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◈◈✿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ღ◈◈✿,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ღ◈◈✿。出现重大 问题的ღ◈◈✿,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ღ◈◈✿、 证券交易所报告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◈◈✿,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ღ◈◈✿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ღ◈◈✿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◈◈✿、监 事ღ◈◈✿,决定有关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的报酬事项ღ◈◈✿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◈◈✿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ღ◈◈✿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ღ◈◈✿、财务预算方案ღ◈◈✿、 决算方案ღ◈◈✿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ღ◈◈✿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九)对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ღ◈◈✿、解散ღ◈◈✿、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十)修改本章程ღ◈◈✿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ღ◈◈✿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ღ◈◈✿; (十二)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◈◈✿; (十三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◈◈✿、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ღ◈◈✿;
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◈◈✿,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ღ◈◈✿: (一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◈◈✿,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ღ◈◈✿; (二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◈◈✿; (三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ღ◈◈✿; (四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五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六)对公司合并ღ◈◈✿、分立ღ◈◈✿、解散ღ◈◈✿、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七)修改本章程ღ◈◈✿; (八)对公司聘用ღ◈◈✿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◈◈✿; (九)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◈◈✿; (十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◈◈✿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ღ◈◈✿; (十一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◈◈✿; (十二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ღ◈◈✿; (十三)审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
(十四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◈◈✿; (十五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ღ◈◈✿; (十六)审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ღ◈◈✿。
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ღ◈◈✿,除 此及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以外ღ◈◈✿,上述股东会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◈◈✿,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ღ◈◈✿: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%的担保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ღ◈◈✿,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%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ღ◈◈✿; (三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%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ღ◈◈✿; (四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%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ღ◈◈✿; (五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◈◈✿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◈◈✿; (七)对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ღ◈◈✿、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ღ◈◈✿,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ღ◈◈✿。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(五)项担保事项时ღ◈◈✿,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ღ◈◈✿,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ღ◈◈✿,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◈◈✿,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ღ◈◈✿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ღ◈◈✿,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ღ◈◈✿,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ღ◈◈✿,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ღ◈◈✿。 公司为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ღ◈◈✿,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◈◈✿,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ღ◈◈✿: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%的担保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ღ◈◈✿,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%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ღ◈◈✿; (三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%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ღ◈◈✿; (四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%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ღ◈◈✿; (五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ღ◈◈✿,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ღ◈◈✿; (七)对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ღ◈◈✿、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ღ◈◈✿,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ღ◈◈✿。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(五)项担保事项时ღ◈◈✿,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ღ◈◈✿,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ღ◈◈✿,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◈◈✿,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ღ◈◈✿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ღ◈◈✿,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ღ◈◈✿,属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ღ◈◈✿,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ღ◈◈✿。 公司为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ღ◈◈✿,控股股东ღ◈◈✿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ღ◈◈✿,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ღ◈◈✿。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ღ◈◈✿,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◈◈✿,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/3时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/3时ღ◈◈✿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ღ◈◈✿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◈◈✿; 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ღ◈◈✿; (六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ღ◈◈✿。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ღ◈◈✿,说明原因并公告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◈◈✿,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/3时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/3时ღ◈◈✿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ღ◈◈✿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◈◈✿; (五)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ღ◈◈✿; (六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ღ◈◈✿。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ღ◈◈✿, 说明原因并公告ღ◈◈✿。
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ღ◈◈✿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◈◈✿。公 司也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ღ◈◈✿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ღ◈◈✿,视为出席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ღ◈◈✿,按照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◈◈✿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◈◈✿。公司 也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ღ◈◈✿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视为 出席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ღ◈◈✿,按照监 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的召集ღ◈◈✿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ღ◈◈✿、本章程ღ◈◈✿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◈◈✿、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ღ◈◈✿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ღ◈◈✿、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ღ◈◈✿; (四)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的召集ღ◈◈✿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ღ◈◈✿、本章程ღ◈◈✿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◈◈✿、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ღ◈◈✿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ღ◈◈✿、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ღ◈◈✿; (四)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◈◈✿;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需说明理由并 公告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k8凯发ღ◈◈✿。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◈◈✿,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◈◈✿;董事会
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ღ◈◈✿,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◈◈✿,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ღ◈◈✿,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ღ◈◈✿,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,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◈◈✿,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◈◈✿,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k8凯发ღ◈◈✿,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◈◈✿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ღ◈◈✿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◈◈✿,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◈◈✿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ღ◈◈✿,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,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,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◈◈✿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ღ◈◈✿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ღ◈◈✿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◈◈✿,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ღ◈◈✿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◈◈✿。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◈◈✿,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◈◈✿,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ღ◈◈✿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◈◈✿,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ღ◈◈✿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ღ◈◈✿,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%ღ◈◈✿。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ღ◈◈✿,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ღ◈◈✿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◈◈✿,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ღ◈◈✿。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ღ◈◈✿,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%ღ◈◈✿。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◈◈✿,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ღ◈◈✿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◈◈✿。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◈◈✿。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ღ◈◈✿,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ღ◈◈✿,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ღ◈◈✿。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ღ◈◈✿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◈◈✿。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◈◈✿。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ღ◈◈✿,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ღ◈◈✿,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ღ◈◈✿。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ღ◈◈✿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◈◈✿,并且符合 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ღ◈◈✿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◈◈✿,并且符合法 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 东ღ◈◈✿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◈◈✿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ღ◈◈✿,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ღ◈◈✿。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ღ◈◈✿,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ღ◈◈✿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◈◈✿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ღ◈◈✿,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通知中或临时提案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◈◈✿,董事会ღ◈◈✿、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 东ღ◈◈✿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◈◈✿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ღ◈◈✿,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ღ◈◈✿。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ღ◈◈✿,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ღ◈◈✿。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◈◈✿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◈◈✿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ღ◈◈✿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通知中或临时提案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ღ◈◈✿,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ღ◈◈✿。
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◈◈✿,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◈◈✿,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的时间ღ◈◈✿、地点和会议期限ღ◈◈✿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◈◈✿;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◈◈✿: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ღ◈◈✿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ღ◈◈✿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◈◈✿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ღ◈◈✿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◈◈✿,电话号码ღ◈◈✿; (六)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◈◈✿、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◈◈✿,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ღ◈◈✿。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ღ◈◈✿,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
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的时间ღ◈◈✿、地点和会议期限ღ◈◈✿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◈◈✿;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◈◈✿: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ღ◈◈✿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ღ◈◈✿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◈◈✿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ღ◈◈✿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◈◈✿,电话号码ღ◈◈✿; (六)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◈◈✿、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◈◈✿,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
的意见及理由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ღ◈◈✿。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ღ◈◈✿,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ღ◈◈✿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◈◈✿,不得变更ღ◈◈✿。
决程序ღ◈◈✿。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ღ◈◈✿,均有 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ღ◈◈✿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◈◈✿,不得变更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选举事 项的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ღ◈◈✿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教育背景ღ◈◈✿、工作经历ღ◈◈✿、兼职等个人情况ღ◈◈✿; (二)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◈◈✿; (三)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◈◈✿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◈◈✿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外ღ◈◈✿,每位董事ღ◈◈✿、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ღ◈◈✿,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◈◈✿,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教育背景ღ◈◈✿、工作经历ღ◈◈✿、兼职等个人情况ღ◈◈✿; (二)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◈◈✿; (三)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◈◈✿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◈◈✿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ღ◈◈✿,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ღ◈◈✿,无正当理 由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◈◈✿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ღ◈◈✿,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◈◈✿,无正当理由ღ◈◈✿,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◈◈✿,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ღ◈◈✿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◈◈✿,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ღ◈◈✿,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ღ◈◈✿。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、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ღ◈◈✿,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ღ◈◈✿,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◈◈✿。对于干扰 股东会ღ◈◈✿、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◈◈✿,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ღ◈◈✿,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。并依照有关 法律ღ◈◈✿、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ღ◈◈✿,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◈◈✿。并依照有关法 律ღ◈◈✿、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ღ◈◈✿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ღ◈◈✿、股票账户卡ღ◈◈✿;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◈◈✿、股东授权委托书ღ◈◈✿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◈◈✿。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ღ◈◈✿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ღ◈◈✿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ღ◈◈✿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ღ◈◈✿;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ღ◈◈✿、股东授权委托书ღ◈◈✿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◈◈✿。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ღ◈◈✿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ღ◈◈✿;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ღ◈◈✿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代理人的姓名ღ◈◈✿; (二)是否具有表决权ღ◈◈✿; (三)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ღ◈◈✿、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◈◈✿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◈◈✿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ღ◈◈✿。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ღ◈◈✿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ღ◈◈✿、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ღ◈◈✿; (二)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◈◈✿; (三)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ღ◈◈✿、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◈◈✿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◈◈✿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ღ◈◈✿。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ღ◈◈✿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ღ◈◈✿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◈◈✿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ღ◈◈✿,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◈◈✿。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◈◈✿,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ღ◈◈✿、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ღ◈◈✿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ღ◈◈✿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ღ◈◈✿,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◈◈✿。
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ღ◈◈✿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(或单位名称)ღ◈◈✿、身份证号码ღ◈◈✿、住所地址ღ◈◈✿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◈◈✿、被代理人姓名(或 单位名称)等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ღ◈◈✿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(或单位名称)ღ◈◈✿、身份证号码ღ◈◈✿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ღ◈◈✿、被代理人姓名(或单位名称)等 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ღ◈◈✿,公司全体董事ღ◈◈✿、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◈◈✿,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ღ◈◈✿。 公司可通过视频ღ◈◈✿、电话ღ◈◈✿、网络等方式为董事ღ◈◈✿、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k8凯发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ღ◈◈✿,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ღ◈◈✿。 公司可通过视频ღ◈◈✿、电话ღ◈◈✿、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ღ◈◈✿。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◈◈✿,由副董事长(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ღ◈◈✿,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)主持ღ◈◈✿,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◈◈✿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◈◈✿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ღ◈◈✿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◈◈✿,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ღ◈◈✿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ღ◈◈✿。 召开股东大会时ღ◈◈✿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◈◈✿,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ღ◈◈✿,继续开会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◈◈✿。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◈◈✿,由副董事长(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ღ◈◈✿,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)主持ღ◈◈✿,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◈◈✿,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ღ◈◈✿。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◈◈✿,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ღ◈◈✿。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ღ◈◈✿,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成 员主持ღ◈◈✿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◈◈✿,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ღ◈◈✿。 召开股东会时ღ◈◈✿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◈◈✿,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◈◈✿,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ღ◈◈✿,继续开会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ღ◈◈✿,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◈◈✿,包括通知ღ◈◈✿、登 记ღ◈◈✿、提案的审议ღ◈◈✿、投票ღ◈◈✿、计票ღ◈◈✿、表决结果的宣布ღ◈◈✿、 会议决议的形成ღ◈◈✿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◈◈✿、公告等内 容ღ◈◈✿,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◈◈✿,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ღ◈◈✿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ღ◈◈✿,由董事会拟定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批准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◈◈✿,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ღ◈◈✿、召开和表决程序ღ◈◈✿,包括通知ღ◈◈✿、 登记ღ◈◈✿、提案的审议ღ◈◈✿、投票ღ◈◈✿、计票ღ◈◈✿、表决结果的宣 布ღ◈◈✿、会议决议的形成ღ◈◈✿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◈◈✿、公告 等内容ღ◈◈✿,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◈◈✿,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ღ◈◈✿。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ღ◈◈✿,由董事会拟定ღ◈◈✿,股东会批准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ღ◈◈✿,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ღ◈◈✿。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ღ◈◈✿,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 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◈◈✿。独立董事应 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ღ◈◈✿,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ღ◈◈✿,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ღ◈◈✿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时间ღ◈◈✿、地点ღ◈◈✿、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ღ◈◈✿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◈◈✿、监 事ღ◈◈✿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◈◈✿; ......
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◈◈✿,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ღ◈◈✿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◈◈✿: (一)会议时间ღ◈◈✿、地点ღ◈◈✿、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ღ◈◈✿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◈◈✿、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ღ◈◈✿; ......
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ღ◈◈✿、准确和完整ღ◈◈✿。出席会议的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ღ◈◈✿、董事 会秘书ღ◈◈✿、召集人或其代表ღ◈◈✿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ღ◈◈✿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◈◈✿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◈◈✿,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◈◈✿、 准确和完整ღ◈◈✿。出席会议的董事ღ◈◈✿、董事会秘书ღ◈◈✿、召 集人或其代表ღ◈◈✿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ღ◈◈✿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ღ◈◈✿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ღ◈◈✿,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◈◈✿。
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ღ◈◈✿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◈◈✿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◈◈✿,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并及时公告ღ◈◈✿。同时ღ◈◈✿,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◈◈✿,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◈◈✿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◈◈✿,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◈◈✿,并 及时公告ღ◈◈✿。同时ღ◈◈✿,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ღ◈◈✿,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1/2以上通 过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ღ◈◈✿,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 过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ღ◈◈✿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◈◈✿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ღ◈◈✿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ღ◈◈✿; (三)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ღ◈◈✿; (四)公司年度预算方案ღ◈◈✿、决算方案ღ◈◈✿; (五)公司年度报告ღ◈◈✿; (六)除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会工作报告ღ◈◈✿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ღ◈◈✿; (三)董事(职工代表董事除外)的任免及全体董 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ღ◈◈✿; (四)除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ღ◈◈✿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的分立ღ◈◈✿、分拆ღ◈◈✿、合并ღ◈◈✿、解散和清算ღ◈◈✿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ღ◈◈✿; (四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◈◈✿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ღ◈◈✿; (五)股权激励计划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ღ◈◈✿; (七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◈◈✿,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◈◈✿、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ღ◈◈✿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◈◈✿; (二)公司的分立ღ◈◈✿、分拆ღ◈◈✿、合并ღ◈◈✿、解散和清算ღ◈◈✿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ღ◈◈✿; (四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◈◈✿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ღ◈◈✿; (五)股权激励计划ღ◈◈✿; (六)公司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ღ◈◈✿; (七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◈◈✿,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◈◈✿、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三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,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ღ◈◈✿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◈◈✿。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◈◈✿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◈◈✿,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◈◈✿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法》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ღ◈◈✿、第二款规定的ღ◈◈✿,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ღ◈◈✿,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独立董事ღ◈◈✿、持有1%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作为征集人ღ◈◈✿,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ღ◈◈✿、证券服务 机构ღ◈◈✿,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ღ◈◈✿,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ღ◈◈✿、表决权等股东权利ღ◈◈✿。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ღ◈◈✿,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ღ◈◈✿,公司对此应当予以配合ღ◈◈✿。征集人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ღ◈◈✿。除法定 条件外ღ◈◈✿,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设置最低持股比例
第八十五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◈◈✿,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◈◈✿,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◈◈✿。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◈◈✿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◈◈✿,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◈◈✿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法》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ღ◈◈✿、第二款规定的ღ◈◈✿,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ღ◈◈✿,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ღ◈◈✿。 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独立董事ღ◈◈✿、持有1%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ღ◈◈✿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◈◈✿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ღ◈◈✿。除法定条件外ღ◈◈✿,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ღ◈◈✿,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◈◈✿,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◈◈✿;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ღ◈◈✿。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ღ◈◈✿: (一)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 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ღ◈◈✿,并自行申请回避ღ◈◈✿。 (二)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ღ◈◈✿,主持人应当向大 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关系ღ◈◈✿。 (三)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k8凯发ღ◈◈✿,主持人应 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ღ◈◈✿。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 联股东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◈◈✿,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◈◈✿,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◈◈✿;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◈◈✿。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ღ◈◈✿: (一)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 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ღ◈◈✿,并自行申请回避ღ◈◈✿。 (二)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ღ◈◈✿,主持人应当向大会 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关系ღ◈◈✿。 (三)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ღ◈◈✿,主持人应当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ღ◈◈✿。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 股东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ღ◈◈✿、有效 的前提下ღ◈◈✿,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ღ◈◈✿,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◈◈✿,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ღ◈◈✿、有效的 前提下ღ◈◈✿,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ღ◈◈✿,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◈◈✿,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◈◈✿,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◈◈✿,公司将不与董事ღ◈◈✿、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◈◈✿,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◈◈✿,公司将不与董事ღ◈◈✿、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七条 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ღ◈◈✿。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选人按照下 列程序提名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监事会ღ◈◈✿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%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选ღ◈◈✿;公司董事会ღ◈◈✿、监事会ღ◈◈✿、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%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ღ◈◈✿。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ღ◈◈✿。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ღ◈◈✿。 (二)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ღ◈◈✿。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ღ◈◈✿、学历ღ◈◈✿、职称ღ◈◈✿、详细的工作经历ღ◈◈✿、全部兼职等 情况ღ◈◈✿。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ღ◈◈✿,提名人还应当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ღ◈◈✿。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ღ◈◈✿,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九条 董事(职工代表董事除外)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◈◈✿。董事候选人 按照下列程序提名ღ◈◈✿: (一)董事会ღ◈◈✿、审计委员会ღ◈◈✿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%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董事(包括独立董事)候选人ღ◈◈✿。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ღ◈◈✿。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ღ◈◈✿。 (二)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ღ◈◈✿。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ღ◈◈✿、学 历ღ◈◈✿、职称ღ◈◈✿、详细的工作经历ღ◈◈✿、全部兼职等情况ღ◈◈✿。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ღ◈◈✿,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ღ◈◈✿。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ღ◈◈✿,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ღ◈◈✿。 (三)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ღ◈◈✿:同意接受提名ღ◈◈✿,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
(三)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ღ◈◈✿:同意接受提名ღ◈◈✿,确认其被公司披露 的资料真实ღ◈◈✿、完整ღ◈◈✿,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ღ◈◈✿。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ღ◈◈✿、 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ღ◈◈✿、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要求作出声明ღ◈◈✿;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ღ◈◈✿,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ღ◈◈✿。 在选举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ღ◈◈✿。 (四)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ღ◈◈✿,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ღ◈◈✿,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ღ◈◈✿。 (五)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k8凯发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 件及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 行说明ღ◈◈✿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ღ◈◈✿,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ღ◈◈✿,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异议 函的内容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进行表决 时ღ◈◈✿,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ღ◈◈✿,采用累积投票制ღ◈◈✿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ღ◈◈✿,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ღ◈◈✿,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ღ◈◈✿。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ღ◈◈✿,应当进 行差额选举ღ◈◈✿。 在累积投票制下ღ◈◈✿,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ღ◈◈✿。
真实ღ◈◈✿、完整ღ◈◈✿,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ღ◈◈✿。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ღ◈◈✿、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 求作出声明ღ◈◈✿。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ღ◈◈✿。 (四)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通知时ღ◈◈✿,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ღ◈◈✿,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ღ◈◈✿。 (五)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ღ◈◈✿,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及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 说明ღ◈◈✿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ღ◈◈✿,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表决ღ◈◈✿,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异议函的 内容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ღ◈◈✿,应当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◈◈✿,采用累积投 票制ღ◈◈✿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%以上的ღ◈◈✿,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ღ◈◈✿,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ღ◈◈✿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k8凯发ღ◈◈✿,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◈◈✿,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◈◈✿。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◈◈✿。 当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ღ◈◈✿, 应当进行差额选举ღ◈◈✿。 在累积投票制下ღ◈◈✿,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◈◈✿,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ღ◈◈✿,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◈◈✿,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ღ◈◈✿,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◈◈✿,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◈◈✿,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ღ◈◈✿,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ღ◈◈✿,否则ღ◈◈✿,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ღ◈◈✿,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◈◈✿,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ღ◈◈✿,否则ღ◈◈✿,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ღ◈◈✿,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◈◈✿,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◈◈✿。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ღ◈◈✿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ღ◈◈✿、监票ღ◈◈✿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◈◈✿,应当由律师ღ◈◈✿、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◈◈✿、监票ღ◈◈✿,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ღ◈◈✿,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◈◈✿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ღ◈◈✿,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◈◈✿,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◈◈✿。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ღ◈◈✿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ღ◈◈✿、监票ღ◈◈✿。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◈◈✿,应当由律师ღ◈◈✿、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ღ◈◈✿、监票ღ◈◈✿,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◈◈✿,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◈◈✿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ღ◈◈✿,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◈◈✿,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ღ◈◈✿。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◈◈✿,股东大会现场ღ◈◈✿、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◈◈✿、计票人ღ◈◈✿、监票人ღ◈◈✿、 主要股东ღ◈◈✿、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ღ◈◈✿,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◈◈✿,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ღ◈◈✿。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◈◈✿,股东会现场ღ◈◈✿、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◈◈✿、计票人ღ◈◈✿、监票人ღ◈◈✿、 主要股东ღ◈◈✿、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ღ◈◈✿,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◈◈✿:同意ღ◈◈✿、反对或弃 权ღ◈◈✿。 未填ღ◈◈✿、错填ღ◈◈✿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◈◈✿、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◈◈✿,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“弃权”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ღ◈◈✿,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◈◈✿:同意ღ◈◈✿、反对或弃权ღ◈◈✿。 未填ღ◈◈✿、错填ღ◈◈✿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◈◈✿、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◈◈✿,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“弃权”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◈◈✿,公告 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◈◈✿、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ღ◈◈✿、表决方式ღ◈◈✿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◈◈✿,公告中 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◈◈✿、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ღ◈◈✿、表决方式ღ◈◈✿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ღ◈◈✿,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ღ◈◈✿,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◈◈✿,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选举 提案的ღ◈◈✿,新任董事ღ◈◈✿、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即时就任ღ◈◈✿。
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现金分红ღ◈◈✿、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◈◈✿,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现金分红ღ◈◈✿、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◈◈✿,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◈◈✿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ღ◈◈✿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◈◈✿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◈◈✿; (二)因贪污ღ◈◈✿、贿赂ღ◈◈✿、侵占财产ღ◈◈✿、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◈◈✿,被判处刑罚ღ◈◈✿,执行期
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◈◈✿,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ღ◈◈✿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◈◈✿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◈◈✿; (二)因贪污ღ◈◈✿、贿赂ღ◈◈✿、侵占财产ღ◈◈✿、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◈◈✿,被判处刑罚ღ◈◈✿,或者因
满未逾5年ღ◈◈✿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◈◈✿,执行 期满未逾5年ღ◈◈✿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ღ◈◈✿、总经理ღ◈◈✿,对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ღ◈◈✿,自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ღ◈◈✿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◈◈✿、责令关闭的公 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◈◈✿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◈◈✿,自 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ღ◈◈✿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ღ◈◈✿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ღ◈◈✿,期限 未满的ღ◈◈✿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ღ◈◈✿,期限尚未届满的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ღ◈◈✿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◈◈✿、委派董事的ღ◈◈✿,该选举ღ◈◈✿、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ღ◈◈✿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ღ◈◈✿,公司解除其职务ღ◈◈✿。
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◈◈✿,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◈◈✿,被宣 告缓刑的ღ◈◈✿,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ღ◈◈✿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ღ◈◈✿、经理ღ◈◈✿,对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ღ◈◈✿,自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ღ◈◈✿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◈◈✿、责令关闭的公 司ღ◈◈✿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◈◈✿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◈◈✿,自 该公司ღ◈◈✿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ღ◈◈✿、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ღ◈◈✿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◈◈✿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ღ◈◈✿,期限尚未届满ღ◈◈✿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等ღ◈◈✿,期限尚未届满ღ◈◈✿; (八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ღ◈◈✿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◈◈✿、委派董事的ღ◈◈✿,该选举ღ◈◈✿、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ღ◈◈✿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ღ◈◈✿,公司解除其职务ღ◈◈✿,停止其履职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ღ◈◈✿,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ღ◈◈✿。任期每 届三年ღ◈◈✿。董事任期届满ღ◈◈✿,可连选连任ღ◈◈✿。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◈◈✿,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ღ◈◈✿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◈◈✿,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ღ◈◈✿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履行董事职务ღ◈◈✿。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◈◈✿,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◈◈✿,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/2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三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ღ◈◈✿,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ღ◈◈✿,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ღ◈◈✿。董事任期每届三年ღ◈◈✿,任期届满ღ◈◈✿,可连选 连任ღ◈◈✿。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◈◈✿,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ღ◈◈✿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◈◈✿,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ღ◈◈✿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 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履行董事职务ღ◈◈✿。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◈◈✿,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◈◈✿,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ღ◈◈✿。 职工代表董事ღ◈◈✿,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 更换ღ◈◈✿,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ღ◈◈✿,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◈◈✿: (一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ღ◈◈✿,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◈◈✿; (二)不得挪用公司资金ღ◈◈✿; (三)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◈◈✿; (四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ღ◈◈✿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◈◈✿; (五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ღ◈◈✿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◈◈✿; (六)未经股东大会同意ღ◈◈✿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◈◈✿,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◈◈✿,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◈◈✿; (七)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ღ◈◈✿; (八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ღ◈◈✿; (九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◈◈✿; (十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ღ◈◈✿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ღ◈◈✿,应当归公司所 有ღ◈◈✿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ღ◈◈✿,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ღ◈◈✿,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◈◈✿。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◈◈✿: (一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ღ◈◈✿,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◈◈✿; (二)不得挪用公司资金ღ◈◈✿; (三)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◈◈✿; (四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◈◈✿,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ღ◈◈✿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ღ◈◈✿; (五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ღ◈◈✿,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◈◈✿; (六)未经股东会同意ღ◈◈✿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◈◈✿,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◈◈✿,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◈◈✿; (七)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ღ◈◈✿; (八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ღ◈◈✿; (九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◈◈✿; (十)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古典艳情ღ◈◈✿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ღ◈◈✿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ღ◈◈✿,应当归公司所 有ღ◈◈✿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◈◈✿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◈◈✿。 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◈◈✿,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ღ◈◈✿,以 及与董事ღ◈◈✿、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ღ◈◈✿,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◈◈✿,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(五)项规定ღ◈◈✿。
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ღ◈◈✿,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ღ◈◈✿: (一)应谨慎ღ◈◈✿、认真ღ◈◈✿、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◈◈✿,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◈◈✿、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ღ◈◈✿。清洁能源ღ◈◈✿,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◈◈✿。凯发国际ღ◈◈✿,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ღ◈◈✿,凯发国际官网ღ◈◈✿。员工福利ღ◈◈✿,


